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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

作者: 曹卫   审核人: 宦海祥   信息来源: 机械菠菜信誉评级担保    发布时间: 2022-04-09

公司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“以人为本,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,综合治理”的方针,坚持“谁使用、谁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”原则,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责任体系,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,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。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,依据本制度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。

一、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:

1.书面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;

2.暂停实验材料采购、财务报销等业务;

3.查封实验室;

4.赔偿经济损失、停发绩效工资;

5.暂停评奖评优、专业技术职务晋升、提拔任用等资格;

6.核减研究生招生指标;

7.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、开除;

8.移送司法机关。

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执行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
二、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:

1.直接责任人(包括教师、员工及其指导老师、实验室工作人员等);

2.实验室安全责任人;

3.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(学院、研究院、中心)、分管领导、主管领导。

上述追责对象为同一人,不重复追责。

三、安全事故的分级

1.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

1.1安全隐患:实验室工作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,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。

1.1.1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,新入职教工、员工未通过培训考试进入实验室工作、学习;或未持证从事辐射、压力容器等相关实验操作。

1.1.2未履行安全职责,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,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;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拒不整改;或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、未能彻底解决。

1.1.3不服从、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、学校职能部门、本单位、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。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、学校职能部门、本单位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、消除安全隐患,或未组织、督促、协助消除安全隐患。

1.1.4实验室所属单位未组织力量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、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。

1.1.5违规购买、租用、储存、使用危险性气瓶、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、特种设备等。

1.1.6违规购买、使用、转让、运输、储存剧毒、易制毒、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等。

1.1.7违规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。

1.1.8未经评估、论证、审批开展有风险性动物实验、进行危险性病菌培养、或其他存在造成危害的风险性实验。

1.1.9未经安全评估、论证、审批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,实施实验室项目建设。

1.1.10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。

1.2一般事故(Ⅳ级事故):未造成人员损伤,财产损失不高于10000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;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查封实验室的行为。

1.3中等事故(Ⅲ级事故):造成人员轻微伤,或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50000元(含)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。

1.4严重事故(Ⅱ级事故):造成人员轻伤,或财产损失50000元以上100000元(含)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;

1.5重大事故(Ⅰ级事故):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,或财产损失100000元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。

四、安全事故的追责办法与标准

1.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的,按照本办法第一部分1-3款酌情对相关直接责任人、实验室安全负责人;安全隐患反复出现,或接到整改通知未按期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的,按照本办法第一部分1-4款酌情对相关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进行持续追责,直至彻底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。

2.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(Ⅳ级事故)的,按照本办法第一部分1-4款酌情对相关直接责任人、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进行追责,至少停发20%当月绩效工资。

3.实验室发生中等事故(Ⅲ级事故)的,按照本办法第一部分1-6款酌情对相关直接责任人、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进行追责,停发1—3个月绩效工资,暂停当年评奖评优、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。

4.实验室发生严重事故(Ⅱ级事故)的,按照本办法第一部分1-7款酌情对相关直接责任人、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进行追责,停发6—12个月绩效工资,连续暂停两年评奖评优、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,同时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追责对象给予处分。

5.实验室发生重大事故(Ⅰ级事故)的,按照本办法第一部分1-8款酌情对相关直接责任人、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进行追责,停发12—24个月绩效工资,连续暂停三年评奖评优、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。

6.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,在遵守操作规程,无违规行为情况下,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,可酌情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。相关事故调查情况,需书面记录,存档备查。

7.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,因迟报、瞒报、逃逸等行为,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,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;隐瞒、掩盖事故原因,推卸责任,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,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。

8.被追责人对追责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到追责决定或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材料,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复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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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4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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